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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朱桂英与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桂英,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1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桂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高亮全。委托代理人郑荣全。委托代理人马心燕。上诉人朱桂英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行初字第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桂英,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普陀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郑荣全、马心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7月28日,朱桂英填写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普陀规土局公开“日照分析报告,162号、164号与②号楼间距”,普陀规土局于同日受理。后普陀规土局对朱桂英的申请内容分别予以处理,并于同年8月15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于同年8月25日针对朱桂英的部分申请内容作出编号为SQXXXXXXXXXXXXXXXXXXXXXb-2的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于2014年7月28日收到您提出的申请,要求获取西谈家渡路XXX号与燕宁苑②号楼间距。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答复如下:经审查,您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燕宁苑XXX号楼北侧与西谈家渡路XXX号建筑外墙距离为23.92米……”。朱桂英于8月28日收到了被诉的告知书。后朱桂英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维持了被诉行政行为。朱桂英不服,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被诉答复,判令普陀规土局重新作出答复。原审法院认为:普陀规土局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普陀规土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履行了受理、答复等步骤,执法程序合法。《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普陀规土局根据其掌握的政府信息对朱桂英申请公开的“西谈家渡路XXX号与燕宁苑②号楼间距”作出答复,已经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朱桂英认为普陀规土局答复信息错误的诉讼主张无相应依据,故对朱桂英要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原审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朱桂英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朱桂英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人朱桂英上诉称:被上诉人并未按照上诉人要求公开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答复。被上诉人在被诉答复中未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计算规则的建筑间距,程序上遗漏了向上诉人核实的重要步骤。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普陀规土局辩称: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申请,查阅了房屋竣工时由测绘院出具的《工程测量点位分布示意图》,其中的楼间距为23.92米,被上诉人据此认为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范围,并将上述政府信息提供给上诉人,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普陀规土局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答复的职权。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经延期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其执法程序合法。上诉人在本案中申请公开“西谈家渡路XXX号与燕宁苑②号楼间距”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本次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其公开职责范围,遂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被诉答复,并将相关的政府信息提供给上诉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需要指出的是,政府信息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有相应的载体,但被上诉人在作出被诉答复的过程中,未要求上诉人予以明确其申请公开载有“楼间距”信息的相应文件名称或者文号,亦未在答复时将载有“楼间距”信息的《工程测量点位分布示意图》提供给上诉人,造成不必要的分歧,被诉答复有瑕疵,被上诉人应在今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工作中予以改进。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朱桂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金刚代理审判员  田 华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