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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第8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叶建英申请执行四川德阳润宝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英,四川德阳润宝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第837-1号申请执行人:叶建英,女,汉族,生于1969年1月21日。被执行人:四川德阳润宝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家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旌区劳冲裁字第668号冲裁裁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德阳润宝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