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商辖终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泰兴市国星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昀博电池配件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昀博电池配件厂,泰兴市国星表面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商辖终字第00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昀博电池配件厂,住所地上海市南蕴藻****号。投资人陈夏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兴市国星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洋思村。法定代表人印国林,总经理。上诉人上海昀博电池配件厂与被上诉人泰兴市国星表面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昀博电池配件厂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泰商初字第002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海昀博电池配件厂的管辖权异议。现上海昀博电池配件厂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昀博电池配件厂上诉认为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合同性质为加工承揽合同,加工行为地即泰兴市国星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泰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乐文审 判 员 钱 晖代理审判员 朱希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梅 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