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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6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丽,马俊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马俊福,巴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498号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12号18-20层,组织机构代码05172683-X。法定代表人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英,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马俊福,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巴丽,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俊福、巴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静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