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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调确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毅、邓志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毅,邓志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289号申请人:刘毅,女,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人:邓志森,男,1992年4月1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申请人刘毅、邓志森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毅、邓志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毅于2015年6月1日前赔偿邓志森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00元;二、刘毅赔偿邓志森医药费(凭票);三、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松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慧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