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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法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盛元云与高梅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元云,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法执字第293号申请人盛元云、女、汉族、生于1957年8月20日、住商水县白寺镇北岳村12组。被申请人高梅、女、汉族、生于1988年3月16日、住淮阳县新站镇王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商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梅的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