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法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盛元云与高梅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元云,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法执字第293号申请人盛元云、女、汉族、生于1957年8月20日、住商水县白寺镇北岳村12组。被申请人高梅、女、汉族、生于1988年3月16日、住淮阳县新站镇王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商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梅的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