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晓梅与易涛、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25号原告王晓梅。委托代理人胡典勋,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接受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易涛,私营业主。被告张勇,私营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梅诉被告易涛、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梅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荣娜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晓梅承担。审判员张守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