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碑刑初字第0024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碑林区陕西省图书馆2楼伺机行窃,后趁被害人侯某某看书不备之机,将其上衣口袋内的白色华为荣耀6H60-L02(16G)型手机1部(经评估价值1350元)盗走,后被民警在图书馆门口抓获。破案后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侯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也未提出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证明、指认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书及结论告知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某的多次供述笔录在卷佐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15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湛人民陪审员 周延伟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