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川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诉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川民初字第110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7月4日生,羌族,农民。被告肖某,男,1989年6月15日生,羌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李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起诉至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薛宗勇独任审判,书记员邓娟担任记录。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薛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