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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谢万昆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谢万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住所地红桥区芥园道46号。负责人赵作恒,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万昆,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被执行人谢万昆信用卡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调解书,现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万昆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564827.22元的义务。经查询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谢万昆纳入失信人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孙国起审判员  张 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