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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二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德君诉被告马桂范、丁懿、北京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君,马桂范,丁懿,北京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二初字第578号原告:孙德君,男,196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马桂范,女,194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丁懿,女,1991年3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北京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永吉县口前镇仿古楼1-4-52号。法定代表人:杨志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君诉被告马桂范、丁懿、北京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君以被告丁懿与本案无关,且不是丁伟涛的子女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丁懿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德君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君撤回对被告丁懿的起诉。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孙德君负担。审 判 长  陈婷婷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人民陪审员  邱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诗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