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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宝丽与绿健果品专业合作社、孙丽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丽,烟台市牟平区绿健果品专业合作社,孙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陈宝丽,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绿健果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孙丽霞,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年4月30日担保人刘崇剑自愿以鲁f×××××小型客车一辆为申请执行人陈宝丽与被执行人孙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刘崇剑所有的鲁f×××××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