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艳英等诉李彦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英,吕双双,李彦春,李彦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1432号原告:刘艳英,女,1990年10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原告:吕双双,女,1990年12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李彦春,女,1960年7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李彦秋,女,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英、吕双双诉被告李彦春、李彦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英、吕双双因与案外人朱成香已经和解,使本案纠纷已经解决,原告以不再向被告和朱成香主张权利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英和吕双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5.50元,由原告刘艳英、原告吕双双负担。审 判 长 邓恒岩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