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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荣育与被告陈凤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育,陈凤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林荣育,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陈凤墘,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原告林荣育与被告陈凤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清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荣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凤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荣育诉称,被告陈凤墘于2013年5月8日向其借款人民币7500元,经催讨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500元及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陈凤墘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现查明,被告陈凤墘以帮助联系驾驶学校进行汽车驾驶培训为由向原告林荣育收取7500元,并出具内容为“今向林荣育借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圆整”的借条交给原告收执。嗣后,被告未能帮助原告联系到驾驶学校,也没有归还借款,原告经催偿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1张及陈述为据。本院认为,被告陈凤墘向原告林荣育借款人民币7500元未还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陈述为据,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不定期无息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借款应当清偿,逾期则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银行同类贷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500元及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被告陈凤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凤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荣育借款人民币7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凤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清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珮灿速录员  张佳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