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民二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金生与吕全彪、李斌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生,吕全彪,李斌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二初字第198号原告李金生。委托代理人成彩红,山西晋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全彪。被告李斌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生诉被告吕全彪、李斌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