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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二重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明浩、孙红兰与朱保友、张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浩,孙红兰,朱保友,张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重字第00001号原告:朱明浩,男194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孙红兰,女,194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朱保友,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张莉,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浩、孙红兰诉被告朱保友、张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浩、孙红兰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明浩、孙红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浩、孙红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朱明浩、孙���兰负担。审 判 长  蒋永根审 判 员  董维秀人民陪审员  杨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