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二重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明浩、孙红兰与朱保友、张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浩,孙红兰,朱保友,张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重字第00001号原告:朱明浩,男194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孙红兰,女,194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朱保友,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张莉,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浩、孙红兰诉被告朱保友、张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浩、孙红兰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明浩、孙红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浩、孙红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朱明浩、孙���兰负担。审 判 长 蒋永根审 判 员 董维秀人民陪审员 杨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