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与袁贵生、彭学阳、杨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袁贵生,彭学阳,杨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30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负责人杨钧,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袁贵生,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13日。被执行人彭学阳,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16日。被执行人杨红军,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10日。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4)岳池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袁贵生、彭学阳、杨红军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红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南湖路(兵团)支行帐户上存款在3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仕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