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加顺、罗顺英与罗斌、陈生平撤销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加顺,罗顺英,罗斌,陈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加顺。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顺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斌。委托代理人蒋隆旭,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生平。上诉人陈加顺、罗顺英因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1日收到上诉案卷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冬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罗晖、唐英虎参加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陈加顺、罗顺英、被上诉人罗斌的委托代理人蒋隆旭、被上诉人陈生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罗斌和被上诉人陈生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店经营家用电器,上诉人陈加顺、罗顺英与被上诉人罗斌、陈生平长期共同生活,并替被上诉人照看小孩、做家务等,对上诉人陈加顺、罗顺英与被上诉人罗斌、陈生平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是否形成了家庭共同财产、以及被上诉人罗斌和被上诉人陈生平签订的《离婚协议》分割的财产中是否侵害了上诉人陈加顺、罗顺英的财产权利等事实尚需进一步查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郑冬平代理审判员 罗 晖代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