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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大花、许有堂与许伏叶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花,许有堂,许伏叶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47号原告李大花,女,1941年12月27日出生。原告许有堂,男,1939年1月27日出生。被告许伏叶,女,1958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花、许有堂与被告许伏叶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大花、许有堂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有堂、李大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大花、许有堂负担。审 判 长  张志伟审 判 员  冯祥敏代理审判员  郑钰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