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龙法民一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龙法民一初字第263号原告陈某1,女,汉族,1985年8月19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委托代理人胡俊涛,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2,男,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俊涛、被告陈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1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初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2月份在揭阳老家办理民间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3,××××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4。2012年,原、被告到汕头市龙湖区租房打工。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同居生活后,原告才发现被告存在赌博恶习,刚开始被告还是小赌小闹,后来却变本加厉。由于被告结婚后不务正业,毫无家庭责任感,全家只靠原告做一些服装手工和散工支撑家庭生活。被告经常因赌博向原告要钱,拿不到钱便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经常被打致全身淤青、疼痛难忍,但考虑到家庭和两个儿子,一直忍气吞声,希望被告逐渐改正。但遗憾的是,原告的容忍导致被告更加肆无忌惮。被告经常在外赌博到半夜三、四点才回家,回到家后便殴打原告,把家里的东西摔烂,严重影响了原告以及两个儿子的正常生活。原、被告此前两次打算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均因被告的反悔而离婚不成。2014年7月18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再次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被告又再次反悔,更是当场撕掉离婚协议,双方因此不欢而散。双方确实已经无法再共同生活。2014年12月17日凌晨三点多,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对原告拳脚相向,当天双方父母以及揭阳老家的居委人员均来到汕头龙湖的家中,要求被告就此事给个说法,但被告依然毫无愧疚感,仍然理直气壮、不予认错,原告已对被告失望至极。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被告不务正业、毫无家庭责任感,原告决心要与被告结束这段婚姻关系。另外,由于被告存在赌博恶习且经常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故被告还应在离婚时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由于原告离婚后经济困难,被告也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帮助款。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陈某4由原告抚养,儿子陈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3.以下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1)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粤D×××××号小轿车一辆;(2)长虹42寸电视一台、八件套沙发、音响各一套,洗衣机、冰箱、空调各一台;4.被告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22,000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5.被告在离婚时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20,000元;6.被告在离婚时向原告支付一次性经济帮助款30,000元;7.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陈某1对上述请求和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4.证明;5.房产租赁合约;证据4、5均证明原、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汕头市龙湖区南湖街3巷9号303房的事实;6.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婚生儿子陈某3的身份情况;7.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婚生儿子陈某4的身份情况;8.车辆登记信息,证明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粤D×××××号小轿车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9.借款单,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当在离婚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10.婚生儿子陈某3书写的《作文》,证明被告脾气火爆,经常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的事实;11.离婚协议书,证明原、被告曾于2014年7月18日就离婚一事进行协商并书写离婚协议,双方已对儿子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事项进行约定,并都在该协议上签名确认,但此后被告却反悔并撕掉该协议,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12.学费单,证明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3,300元的事实;13.结扎证,证明原告已丧失生育能力的事实。被告陈某2辩称:为两个孩子考虑,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不知道原告为何要跟我离婚,我什么都不清楚,我不同意离婚。被告陈某2对其抗辩意见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至8、13均无异议;对证据9有异议,称其不清楚该笔借款,即使该笔借款存在,也发生在去年农历12月22日原告带小儿子离家出走之后发生的事情;对证据10有异议,认为该作文可能是原告教唆孩子写的;对证据11有异议,认为协议书是原告自己打印的,当时原告逼其写,签名是其所签,但没有写上身份证号码,签名五分钟后便撕掉,原告捡去粘好;对证据12有异议,认为从去年农历12月22日到现在没有见到孩子,是否有交该笔学费不知情。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没有异议的,本院予以采信;其它证据,由本院根据证据审核认定规则进行审查判断。据本院采信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3,××××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4。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纠纷争吵。原、被告于2014年7月18日签订离婚协议。2014年12月17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于次日离家后与被告分居至今。诉讼期间,原告撤回其上述诉讼请求的第3项至第6项诉讼请求,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回上述诉讼请求。诉讼期间,原、被告均确认原、被告儿子陈某3跟随被告生活,儿子陈某4跟随原告生活。被告确认其于2014年12月17日与原告发生争吵后,刮了原告几巴掌。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能珍惜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甚至分居生活,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关于离婚的请求,予以照准。孩子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考虑到目前原、被告婚生儿子的生活情况,本院确定原、被告儿子陈某3由被告抚养,陈某4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综上所述,原告关于判决原、被告离婚等请求,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关于不同意离婚的抗辩,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离婚;二、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的儿子陈某3由被告陈某2抚养,陈某4由原告陈某1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 维 忠代理审判员 林 权人民陪审员 陈 虹二○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如龙(代)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