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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奇诉被告呼永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奇,胡永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李文奇。被告胡永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奇诉被告胡永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奇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俊巴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奇撤回对本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文奇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 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达古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