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奇诉被告呼永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奇,胡永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李文奇。被告胡永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奇诉被告胡永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奇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俊巴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奇撤回对本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文奇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 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达古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