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董介标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介标,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84号原告:董介标,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150571-9。负责人:程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介标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介标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介标撤回对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介标负担。审判员 郝芝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