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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23)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黄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钟佩恒、曾永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美珍,女,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土执法决字(2013)第11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3月6日作出中土执法决字(2013)第110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黄美珍未经依法批准,占用位于中山市南朗镇白企村灯笼坑小组土名“山嘴头”地段处的土地实施建设。经实地测量,占用土地面积为117.1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为86平方米、一般农用地为31.1平方米。根据《中山市南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内容,该用地8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1.1平方米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黄美珍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对黄美珍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86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860元;对非法占用31.1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622元;以上两项共计罚款1482元。市国土资源局向黄美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美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虽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经催告,黄美珍逾期仍未履行。市国土资源局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发生法律效力。市国土资源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黄美珍仍未自动履行义务。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土执法决字(2013)第1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黄美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中山市南朗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倩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