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家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281号原告王某。被告解某。原告王某诉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