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香萍、丁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香萍,丁卫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906号原告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国都公寓2、3幢1-8室-3。法定代表人赵前。委托代理人黄慧萍,朱小燕,系公司员工。被告施香萍。被告丁卫华。原告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施香萍、丁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建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