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田金朴与王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朴,王建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田金朴,男,农民。被告:王建波,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金朴与被告王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金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