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536周敬强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敬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536号罪犯周敬强,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5日作出了(2006)徐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敬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90000多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周敬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敬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加工劳作,坚守劳动岗位,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得分191.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敬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民事赔偿部分是否履行现无证据证实,但其被监狱评为特困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敬强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7日至2015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