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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江西振新砂轮有限公司与江西新星树脂砂轮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分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振新砂轮有限公司,江西新星树脂砂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分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385号原告:江西振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城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7428762—2。法定代表人:邹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德喻,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新星树脂砂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干县城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席紫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振新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新星树脂砂轮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分立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做工作,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并处理好了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振新砂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振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4元,减半收取为3174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江西振新砂轮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肖东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