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方节芹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节芹,徐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555号申请人方节芹,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徐连英,女,194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方节芹、徐连英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方节芹、徐连英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28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方贻范名下,座落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过西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过西镇政字第04010692号;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者登记为徐连英):莱宅集建(91)字第17010692号】,由甲方方节芹继承,归甲方方节芹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