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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郭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女。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本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老民三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某某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城信用社5077110101XXXX9013账户内存款4600。00元(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