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漳浦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永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漳浦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永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1186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戴松鑫,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永义,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律效力的(2013)浦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王永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83元,后被执行人自行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案款,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销申请,(2013)浦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掌辉审判员 陈国龙审判员 刘文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