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东执民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俞冲与俞华坚、朱桂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冲,俞华坚,朱桂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俞冲。被执行人俞华坚。被执行人朱桂苏。申请执行人俞冲与被执行人俞华坚、朱桂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金东孝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对其执行申请权进行登记确认。权利人于2015年1月27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3012.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3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来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