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虞行审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绍兴市佳宁服饰辅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虞行审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忠庆。被执行人绍兴市佳宁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国兴。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虞人社罚决字(2014)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虞人社罚决字(2014)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虞人社罚决字(2014)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虞人社罚决字(2014)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秋文审 判 员  赵浩平代理审判员  薛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淑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