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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林富根与王建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富根,王建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111号原告林富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土新。被告王建奎(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5403243110)。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富根与被告王建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富根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富根撤回对被告王建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富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