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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朱兴东与江苏军威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夏祥东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兴东,江苏军威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夏祥东,汤建,刘建胡,匡蕙芬,江苏军威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朱兴东。被告江苏军威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祥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夏祥东。被执行人汤建。被执行人刘建胡。被执行人匡蕙芬。被执行人江苏军威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宪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兴东与被执行人江苏军威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夏祥东、汤建、刘建胡、匡蕙芬、江苏军威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商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3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陈俊执行。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汤建、刘建胡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至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