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北京博润佳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博润佳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67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博润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梁爱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曹秀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博润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玉贵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367元(含诉讼费2285元、执行费28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