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黄金镇桐林坳社区黄泥塘居民小组与长沙市望城区兴湘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镇桐林坳社区黄泥塘居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兴湘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黄金镇桐林坳社区黄泥塘居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负责人危检兴,该××组长。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兴湘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肖文武。申请执行人黄金镇桐林坳社区黄泥塘居民小组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兴湘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兴湘种植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履行本院(2014)望民初字第019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兴湘种植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