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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贾建梅申请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恢复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收入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建梅,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721-1号申请执行人贾建梅,女,满族,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桲椤树社区金杖子村,联系方式1393242****。被执行人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女,1960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法定代表人:何云龙。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平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平泉县魏杖子水泥厂应付给被执行人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租赁费予以扣留,扣留金额为86000.00元,由平泉县人民法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瑞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