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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某等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刘XX,王XX,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224号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X。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X。被告:王XX,女,X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X。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开发区香江路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王XX、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树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