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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7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余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7675号罪犯李余,女,1977年6月30日出生,穿青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年日作出(2011)盘刑二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七日以(2012)昆刑三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