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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3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郭龙鑫与福建省震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龙鑫,福建省震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3077号原告郭龙鑫,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陈灿良,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震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胡学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龙鑫与被告福建省震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龙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宝人民陪审员  叶克忠人民陪审员  闫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