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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管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马国柱与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华洋橡胶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国柱,安徽省华洋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管字第00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国柱,男,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审被告:安徽省华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治学,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国柱以及原审被告安徽省华洋橡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2065-2号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公司未与马国柱发生业务往来,也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与马国柱签订合同,本案纠纷与本公司无关;本案系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确认案件管辖,本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3月15日,泰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国柱持其与泰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陵分公司签订的利辛县工业园华洋橡胶有限公司综合楼工程协议书、泰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陵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泰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陵分公司负责人签名的承诺书等证据,在原审法院提起对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诉。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建的工程为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华洋橡胶有限公司综合楼,故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安徽省利辛县,属原审法院辖区,马国柱选择在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本案纠纷与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关,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综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请求移送管辖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怀 峰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周腊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