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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藁刑初字第00131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2006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1月8日释放。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16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石家庄市藁城区胜利路安全小区内,用钳子拧开放置上网设备的铁箱子,盗窃走铁箱子内的电信公司分光器十二个。2、2014年11月的一个晚上,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石家庄市藁城区昌盛北街和谐部落小区内,用钳子拧开放置上网设备的铁箱子,盗走铁箱子内的电信公司分光器八个。3、2014年11月的一个晚上,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石家庄市藁城区昌盛北街12号楼、14号楼内,用钳子拧开放置上网设备的铁箱子,盗走铁箱子内的电信公司分光器十个。4、2014年11月的一个晚上,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府路磷肥厂安全小区内,用钳子拧开放置上网设备的铁箱子,盗走铁箱子内的电信公司分光器十二个。5、2014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石家庄市藁城区胜利西路生产资料公司家属楼内,用钳子拧开放置上网设备的铁箱子,盗走铁箱子内的电信公司分光器两个。经价格鉴定,每个分光器价值175.5元。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石家庄市藁城区胜利路安全小区内,用钳子拧开放置上网设备的铁箱子,盗窃走铁箱子内的电信公司分光器十二个。2、2014年11月的一个晚上,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石家庄市藁城区昌盛北街和谐部落小区内,用钳子拧开放置上网设备的铁箱子,盗走铁箱子内的电信公司分光器八个。3、2014年11月的一个晚上,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石家庄市藁城区昌盛北街12号楼、14号楼内,用钳子拧开放置上网设备的铁箱子,盗走铁箱子内的电信公司分光器十个。4、2014年11月的一个晚上,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府路磷肥厂安全小区内,用钳子拧开放置上网设备的铁箱子,盗走铁箱子内的电信公司分光器十二个。5、2014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石家庄市藁城区胜利西路生产资料公司家属楼内,用钳子拧开放置上网设备的铁箱子,盗走铁箱子内的电信公司分光器两个。经价格鉴定,每个分光器价值175.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立案登记表;4、到案经过;5、扣押决定书;6、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7、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8、石家庄市藁城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9、辨认笔录;10、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城区责任区刑警中队工作说明;11、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上庄派出所证明;12、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3、释放证明书;14、中国电信集团藁城区分公司证明;15、户籍证明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应相应增加刑罚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俊杰审 判 员  张进生人民陪审员  申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