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齐天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和第三人张亮亮、袁元元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天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张亮亮,袁元元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773号原告齐天平,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赵亚民,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191号。法定代表人周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建,男,汉族,保险公司员工,住该公司。第三人张亮亮,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宝忠,男,汉族,村民。系张亮亮父亲。第三人袁元元,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天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和第三人张亮亮、袁元元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天平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齐天平承担。审判员 王若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