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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二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芦国利与被告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国利,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二初字第00321号原告芦国利,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立新,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广平,总经理。被告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广平,董事长。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国利与被告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因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国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芦国利负担。审判长  刘中华审判员  程祥焱陪审员  张利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