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改枝与楚二旺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改枝,楚二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234号原告吴改枝,女,汉族,生于1967年4月7日。委托代理人阴殿卿、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楚二旺,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改枝诉被告楚二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改枝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楚二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改枝撤回对被告楚二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二百一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吴改枝承担。审判长 闫国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