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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二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改枝与楚二旺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改枝,楚二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234号原告吴改枝,女,汉族,生于1967年4月7日。委托代理人阴殿卿、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楚二旺,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改枝诉被告楚二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改枝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楚二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改枝撤回对被告楚二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二百一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吴改枝承担。审判长  闫国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