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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4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贾凤义与杨俊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凤义,杨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414号申请执行人贾凤义,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俊平,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47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贾凤义申请执行杨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俊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16日起至本金执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费14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杨俊平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贾凤义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俊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子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