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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559)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559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卫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