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559)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559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卫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