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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姜某与谭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谭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刘勤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甲。原告姜某与被告谭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勤勤律师、被告谭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诉称,原、被告奉子成婚,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因生活习惯、性格差异,双方矛盾不断。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被告父母与原告关系不睦,双方矛盾加剧,感情日益淡漠。后双方在西安共同生活一年,仍然矛盾不断。2014年回上海后,原告从事化妆师工作,有时下班晚,被告及家人对此不满,原告没有外遇,被告威胁逼迫原告承认,赶原告走,原告才离家,夫妻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谭甲辩称,2014年,被告发现原告在外和别人有开房记录。原告的作息不正常,有时凌晨3、4点才回家,甚至整夜不归。原告不愿意换工作。原、被告感情基础好,结婚前同居了一年。2014年12月原告离家出走是因为被告发现原告有外遇。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18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6日生育一子名谭乙。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原告与被告父母关系不睦,被告认为原告有外遇,夫妻产生矛盾。2014年12月,原告离家外住,夫妻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牢固,且经过多年的婚姻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小家庭与家人之间的关系,缺乏信任,又疏于夫妻感情的交流,致使夫妻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应念在以往的夫妻情份上,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相互信任,多理解包容,同心协力,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原告姜某要求与被告谭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