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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爱华与刘凌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华,刘俊宏,刘凌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黄爱华。被告:刘俊宏。被告:刘凌绮。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西河中路128号3层。法定代表人:胡舒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华与被告刘俊宏、刘凌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爱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爱华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爱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爱华承担。审判员  钟绍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莎莎 更多数据: